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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生自燃向生产商和销售商索赔,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汽车发生自燃向生产商和销售商索赔,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李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购买的一越野车会发生自燃。近日,X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X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李某在销售商4S店购买一款越野车一辆。2019年5月7日,该车辆停放在车库内发生自燃。李某随即报警,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救援。2019年6月14日,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系“发动机舱左后部蓄电池处电气线路故障”。
后李某诉至法院,以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引起自燃,导致损害发生为由,要求生产者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及销售商4S店赔偿其因汽车自燃产生的经济损失90万元,并提交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机动车鉴定报告书、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等证据。
生产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及销售商4S店认为,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李某所属车辆的自燃情况并非车辆的质量问题所导致,李某应当就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及缺陷与起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生产者及进口商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且涉案车辆钥匙数据显示至2019年5月4日18时58分里程数为108093公里,涉案车辆使用已超过质保期限。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X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确认火灾原因是发动机舱左后部蓄电池处电气线路故障,但该认定意见不能证明导致该故障产生的原因是涉案车辆本身的质量缺陷,还是其他因素。另外涉案车辆使用已超过国家规定的质保期限,李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李某主张4S店销售有限公司、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之所以驳回李某索赔诉求,是因为自燃汽车超过法定的质保期,李某向商家、厂家索赔,需要提供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自燃事故发生的充分证据,也就是产品责任的认定问题。
法庭认为,产品责任的认定,应围绕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损害与缺陷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审查。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即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就应该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在产品责任中,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产品缺陷是否存在的证明,要有生产者、销售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其要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就免于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受害人还要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一,要证明缺陷在产品销售当时既已存在,受害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证明:使用直接证据,如残缺零件;使用间接证据,如专家证言;使用排除法来排除其他原因。第二,要证明缺陷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第三,要证明自己遭受损害,对于汽车自燃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绝大多数公布案例认为,如属质保期内,推定自燃汽车存在产品缺陷,由生产者承担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而对于超过质保期限的,则应由消费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因涉案车辆超过了保质期限,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故障系该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所致。所以,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作者:邹旭 刘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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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9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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